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现年3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兴甫,(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兴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因怀疑妻子王定彩与村民瞿延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瞿怀恨在心。2009年7月19日9时许,崔某某见妻子王定彩与瞿延新站在本村X路边谈话,遂怒气冲冲前往阻止,王定彩见崔某某前来即离开。后崔某某与瞿延新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崔某某先后持石块朝瞿延新的头部击打多次,致瞿延新当场受伤倒地,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瞿延新系钝性外力致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被告人崔某某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王定彩、张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话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在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打击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用石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瞿延新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多年来自己并未伤害他,这次事发偶然,自己并不想把他打死。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怀疑其妻多年来与本组组长瞿延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7月19日9时许,崔某某见妻子王定彩与瞿延新站在本村X路边谈话,便往王、瞿跟前走。王定彩与瞿延新见状分别离去,崔某某即说:“你们在谈一会儿嘛!”瞿延新便转身走向崔某某,二人遂发生争执、厮打,瞿延新拾起石头打崔,崔某开并捡起扔来的石块砸在瞿的头部。瞿又捡起一石块扔向崔,崔某躲开,并捡起石块向瞿头部打击一下。在瞿扑向崔某,崔某手捡起一大块条石,再次打在瞿的头部,致瞿当场倒地。崔某某即回家打电话报警,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瞿延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瞿延新系钝性外力致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定彩系被告人崔某某之妻,其证实:自己与崔某某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自己并不情愿。崔某某生性多疑,只要自己与别的男人说话来往,他就怀疑。崔某某四、五年前就怀疑自己与瞿延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为他有时外出打工不在家,瞿来家里帮忙干活。瞿的老婆有精神病,大小便不能自理,她去帮忙干活,崔某某就怀疑她们关系不正当。2009年5月,自己在白河县城关蚕丝厂打工时,有个手机没有卡,瞿延新就把他的手机卡让她用。7月份她回家后,当月18日瞿延新让把卡还给他。第二天早上她和女儿一起到外甥女家时,在本村X路上遇见瞿,便把卡交给瞿。这时,女儿说:“妈快走,爸从后面来了”。她让瞿也快走。她和女儿从公路边上山了,听崔某某喊:“你们别走,多说一会儿嘛”。又听说:“今天用石头砸死你”。瞿延新说:“就转来,让你用石头打死”。后就听到瞿“哎哟、哎哟”的叫喊声。她到外甥女家一会,瞿延保就打电话说崔某某把瞿延新头打破了,已送到医院。她赶到茅坪镇医院,见瞿延新头上缠有纱布,鼻子在流血,人昏迷着。医生让往十堰医院送,送的途中就死了。
2、证人崔某巧系被告人崔某某之女,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8时许,她和母亲一起去姨家,临走时母亲带上瞿延新的手机卡说还给瞿。她们下河走到瞿延新烤烟的地方遇到瞿,母亲把卡还给瞿。这时,见父亲从后边下来,她便对母亲说赶快走。她和母亲往山上走,听父亲在骂瞿。见瞿转身走向父亲,俩人对骂,瞿说:“有本事你就打死我”。她和母亲进树3g后看不到他们了,只听到他们俩厮打的声音。父亲一直怀疑母亲与瞿延新有不正当关系,但她没亲眼看到过。
3、证人瞿延保系被害人瞿延新之弟,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邻居张庆华来说瞿延新被打坏了,他就去看,见瞿延新仰面躺在公路上,头部在流血,现场有许多村民,弟弟瞿廷生用手机向“110”报案,结果拨到了安康,他就到李庭安家去给派出所打电话。又证,前几年崔某某外出打工,瞿延新经常到崔某里帮忙干活,再加上大哥媳妇有病卧床不起,崔某某妻子经常给送饭,崔某一直怀疑他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俩到底有无这种关系,只是传言。
4、证人张某某系被害人瞿延新及被告人崔某某同组村民,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他正在家吃饭,听路上有人争吵,就上去看,在公路拐弯处,见崔某某手中拿一条石说:“把你打死算了”。地上躺有一人,崔某了四、五十米远后把石头丢在地上走了。他走近一看,见是瞿延新爬在那里,后脑有一个洞在流血,前额起几个包,嘴还在出气,张庆华这时也来了,他们看了一下都走了。
5、证人黄某州系被害人瞿延新及被告人崔某某所在村支部书记,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20分,他接到村文书电话说崔某某把瞿延新打坏了,他即赶到现场,见瞿延新侧卧地上,身体微抽,眼睛紧闭,头部在流血,人已昏迷,额头有几个包。便让李庭安、程昌宏、刘世扎去叫崔某某,并联系救护车来把瞿延新送到医院抢救。又证:他听到一些村民说瞿延新与崔某某妻子关系不正常之类的话,这种关系已几年了。
6、证人刘世扎系被告人崔某某同组村民,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他遇见李庭安和程昌宏,李、程说崔某某把瞿延新打的不行了,怕崔某了。他就同李、程一起到崔某某家见到崔,李庭安说:“你把人打坏了,咋不往医院送。”崔某某说瞿延森拿木棒赶他,李庭安让崔某起去找车送瞿延新到医院,崔某同我们一起下到公路边养老院处。李庭安见警察和车还没到,就让坐下等会,他与程昌宏过河看警车是否到了。一会儿,警车和公安人员来了,便把崔某某带走了。又证:他们见到崔某某时,李庭安问崔:“你给安康市报啥案要报案也应给茅坪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报,啥事都要从当地起。”
7、证人李庭安系被告人崔某某同村文书、辅警,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瞿延生来说崔某某把瞿延新打的不行了,让报警,他说先看现场再报警。到现场后,见瞿延新倒在公路上,后脑和嘴在流血,有不少村民围观,他便给茅坪派出所报了案,见瞿延新没有救了,便叫上刘世扎、程昌宏一起到崔某某家。见到崔某某后让一起去给瞿延新治疗,崔某他们一起下到河边敬老院处坐在公路上,十多分钟后,派出所的人来将崔某走了。又证:当时问崔某某为何把瞿延新打那样重,崔某是瞿延新先打他的。还证:崔某某一直怀疑瞿延新和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吵闹,案发一月前曾给调解过。
8、证人程昌宏系白河县X镇X村主任,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20分,接村支书电话说崔某某把瞿延新打的不行了。他便骑车赶到现场,见瞿延新倒在公路上,头、脸全是血,人已不能讲话了。李庭安说已报了警,也叫了“120”急救电话。听说崔某某已回家,他就和李庭安、刘世扎到了崔某某家,李庭安问崔某延新是否是崔某的崔某是他打的,李让赶快送医院去治疗,崔某怕瞿延保和瞿延生打他。他们估计瞿延新没有救了,就和崔某起到了敬老院,等派出所的人来后,把他带走了。
9、证人苏公春系被告人崔某某同组村民,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他在家听外面有人争吵,出门见对面公路上一个人在前面公路上,后边一个人在路上拿起石头撵,接着就听到前面那人“哎哟”的叫声,后边那人就跑回去了。
10、证人张庆华系被告人崔某某同组村民,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时许,他在家听到路边有争吵声就去看,拐弯后见公路边躺了个人,崔某某在向回走。到离地上躺的人3米远时,见是瞿延新,头上有洞,正在流血,衣服和地上都有血,他见状就回去了,和他一起看的还有张某某。
11、证人瞿延森(系被害人瞿延新之弟),其证实:2009年7月19日9点多,他和朱秀文一起给杨登梯修水管,李延新来说崔某某把瞿延新打坏了,正好崔某某从面前刚过去,他就喊崔某来,否则就用石头砸崔,崔某步朝回走,他持木棒追了几步就没追了。他赶到现场后,见瞿延新倒在公路上,头上有伤在流血,便打了“110”和“120”电话,急救车来后一同将瞿廷新送往医院,后来就死了。
12、白河县公安局白公刑技法(2009)X号瞿延新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死者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13、安康市公安局公(安)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结论:二号石块上血迹、嫌疑人崔某某上衣血迹,为被害人瞿延新血迹的可能性为99.9999%。
14、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白河县X镇X组黄某平宅前村X路向南21米处,面积为99×60cm的路面上有六块大小不等的不规则碎石块,其中两块大小分别为22×11.5cm、11.5×7.5×4cm的石块上沾有血迹,碎石块北侧3.7m处有滴落状血迹,血迹沿公路路面向北直至黄某平房屋北墙东侧公路向北1.6m处路西有血泊,面积为110×70cm,北向有流淌血迹,面积为165×x,距黄某平房北墙东侧公路面北x米处,有一34×10×7cm的不规则石块,上有9×6cm的血迹。现场提取不规则碎石块六块,不规则长条形34×10×7cm石块一块。
15、提取笔录记载:2009年7月19日21时30分,白河县公安局侦查员戴军、湛启军、王重意在该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从崔某某身上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灰短袖上衣一件,上附少量血迹。
16、现场指认笔录记载:2009年7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白河县公安局侦查员陈健、湛启军、王重意、钱健康带领下,指认出其所在村村民黄某平住宅向南21m处公路有血痕处,为其用石块击打被害人瞿延新处。
17、白河县电信局出具的被告人崔某某住宅电话x号通讯清单记载:2009年7月19日9时37分16秒,该机主叫x号码,时长197秒,该电话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庙派出所值班室电话。
18、白河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记载:(1)、2009年8月2日,侦查人员龚启见、湛启军、王重意查询崔某某家固定电话x号通话记录,发现2009年7月19日9时许该电话呼出x号码,经侦查人员拨叫该号码,确认为汉滨区公安局关庙派出所值班室电话。(2)、2009年9月2日,侦查人员龚启见、钱健康、湛启军、王重意等到崔某某家,用其家固定电话x拨打“0915-110”后为空号盲音,拨“110”号后接话单位为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
19、白河县公安局茅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崔某某记录载明:2009年7月19日10时许,该所接李庭安报警称,本村村民崔某某将村民瞿延新打成重伤倒地,请求出警。所长谢良军即带民警赶往现场。在该村敬老院外河堤,见崔某某与李庭安蹲在地上,遂将其带回派出所。
20、物证石块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崔某某辨认,确认为击打被害人瞿延新之石块。
22、被告人崔某某、被害人瞿延新户籍证明。
2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瞿延新与他妻子王定彩关系不正常有四、五年了,村民们也风言风语都在议论。他在外打工期间,瞿延新经常在他家住,王定彩也常去瞿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妻子还闹过离婚。多年来他都忍了。2009年7月19日7时许,王定彩带女儿一起到她姐家走后,他从家里扛了一袋麦子到公路边新房时,见瞿延新和王定彩在公路边说话,他就把麦子放进房子后朝他们跟前走,他们俩急忙走开了。他就说:“你们再说一阵嘛!”瞿延新转身走到他面前用手指着说:“你小心点,哪天把你收拾了”。他说:“你就收拾吧,自己没像你一样纠缠人家女人不放”。瞿就说:“你妈的,早就要砸你的。”就一头撞他胸部,他双手一推,瞿延新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过来,他躲开石头掉在地上碎了,他捡起一块碎石,崔某过来时向崔某上打了一下,崔某出血了。叫着:“跟你拼命了”,并又捡一块石头打来,他又躲开,并捡起那石头,在崔某过来时又朝其头上打了一下,崔某又出血了。瞿抓住他并用手打了几下,双方撕打中,他再次捡起一个五、六斤重的条石,在瞿头上砸了一下,瞿当即倒地不动了。他回家后用x座机给公安局报了警,一个女的接电话说她是安康的,并给说了一个“3”字开头的电话号码。他打电话后换上鞋准备找村干部报案,路X村干部李庭安等人,就跟着下到敬老院前,后来派出所的人来把他带走了。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崔某某杀死瞿延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瞿延新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争执,进而厮打、互殴,被告人崔某某持石块向瞿延新头部击打,致瞿延新当即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某没有想打死被害人,和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应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前虽没有杀害被害人瞿延新之动机,但其智力程度、思维能力和身体状况,应当判断到其用石头击打人体头部而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却持石头不计后果的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显属故意杀人。故对其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请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