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现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孙X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子杨X随原告杨X共同生活,被告孙X自2010年5月起按月给付原告杨X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杨X的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按照公立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杨X18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被告孙X自2010年5月14日起每周五下午5时前至原告杨X住处将儿子杨X接走,同周日晚6时前将儿子杨X送回原告杨X住处,原告杨X应提供探视的便利;
四、现在X室房屋内的格兰仕微波炉1台及被告个人衣物归被告孙X所有,其余原、被告各自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各自居住;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