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X年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号。
被告陈XX,男,XX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号。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8日,被告以调头寸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元。其后一直没有还款。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4800元。
被告陈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小杨人民币4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杨XX借款人民币4,800元。
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轶群
审判员宋雷萍
代理审判员卢萍
书记员戴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