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上诉人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兰某、原审第三人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兰某与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间,杨某乙与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有买卖布匹的业务往来,截止2008年10月14日,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欠杨某乙布匹货款x元。2O09年1月10日,杨某乙找到李某要求付款,李某即叫兰某一齐处理,三方商定兰某参与以车某债的履行方式,即兰某将其所有的湘x雪佛兰某车某给杨某乙,长沙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欠杨某乙货款x元债务转由兰某承担,再与杨某乙对兰某应当支付的购车某进行抵消。据此,杨某乙与兰某签订《机动车某易协议书》一份,约定兰某将其所有的发动机号为x,车某号为x的雪佛兰某车某x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兰某保证此车某续真实有档,不是套牌及一证两辆车,车某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档案相符,如有上述行为,兰某负全部责任,退回车某,并包赔杨某乙一切经济损失。兰某保证此车某任何经济纠纷,盗抢及交通责任。兰某保证此车某须能换牌(过户),如不能过户,兰某接受杨某乙退车,并赔偿杨某乙损失;交通责任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划分;交车某前的费用由兰某负责,交车某后的费用由杨某乙负责;兰某已于2009年3月份将车某档案交给杨某乙过户。即日,杨某乙扣除了第三人所欠货款x元后,付清了所有购车某款,兰某将上述车某交付给杨某乙。后因兰某未能及时缴纳车某交付之前的违章罚款,致使杨某乙不能按时进行2009年的年检并无法完成车某过户手续。杨某乙遂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某已经交纳了2009年1月10日以前的违章罚款,消除了违章记录,并交纳了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的保险金950元,车某360元,办理了机动车某通事故强制保险,交纳车某检测费200元,办理了年检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某易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兰某虽未及时缴纳车某交付之前的违章罚款,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现兰某已缴清罚款,并办理了年检手续,已经不存在过户障碍,故对杨某乙要求解除《机动车某易议书》,并判令兰某返还x元购车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乙要求兰某赔偿停驶损失300元的诉求,该款为车某停放场地费,无论杨某乙是否使用车某,该款都为必须开支的费用,且兰某已经交纳了交车某后的2010年至2011年的交强险保费及检车某用,足以抵扣,故对这一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杨某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46元,由杨某乙负担。
杨某乙不服,上诉称,兰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确系违约,杨某乙有权解除协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某易协议书》,判令兰某退还购车某x元,并赔偿损失3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某乙与兰某签订的《机动车某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现兰某已将车某交付杨某乙,并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交纳了违章罚款、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保险金、车某、交强险、车某检测费等,并办理了年检手续,已不存在过户障碍,因此兰某已履行了双方所订《机动车某易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虽然兰某的履约行为稍有迟延,但并未对杨某乙构成根本性违约,杨某乙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机动车某易协议书》,并要求兰某退还购车某x元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杨某乙要求兰某赔偿停驶损失300元,因该笔费用系车某停放费,不论杨某乙是否驾驶车某上路行驶,该费用均会产生,故不属于杨某乙的损失,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杨某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杨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建华
审判员朱曦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姜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律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