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中方县德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严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中方县德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方县德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韩同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