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诉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偿还原告潘某借款1,300,000元,分别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其余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