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X号。
被告: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玉辉,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4日晚,被告张某驾驶的辽x号小型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x号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损失,原告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被告鞍钢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4月29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8000元,于2010年6月29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某5126.77元;被告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