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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X号。

被告: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玉辉,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4日晚,被告张某驾驶的辽x号小型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x号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损失,原告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被告鞍钢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4月29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8000元,于2010年6月29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某5126.77元;被告鞍钢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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