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钢药剂中心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辽宁律鑫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钢生活管理处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郭某,11周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郭某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宋某某生活,抚养费自负。被告可以随时看望郭某,原告予以配合。
三、彩电一台、创维牌冰箱一台、炊具等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