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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明达世纪花园。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对炉办事处。

案由:离婚后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在铁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梁某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某甲人民币10万元,但被告梁某至今仍未给付该笔款项,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被告表示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2010年4月29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某甲10万元,

二、原告韩某甲于2010年4月29日将座落于铁东区X路X-X号房屋腾出。

三、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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