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嘉禾县XX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当事人信息略)。
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8年8月4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禾县XX工程公司只履行部分,余款x元及执行费1111元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XX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执行人嘉禾县XX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账户为(略)x内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