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督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垣电力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化工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垣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化工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21日向花垣县法院申请执行,花垣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金垣电力公司与振兴化工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
花垣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本案案卷移送永顺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元
执行员向忠莲
执行员唐利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