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王某乙申请执行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经本院审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正在服刑,其妻子下落不明,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