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陶某与被告湖南(略)、(略)、第三人长沙(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光,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略),住所地(略)天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略),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长沙(略),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孙(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湖南(略)、(略)、第三人长沙(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人民陪审员王某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静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