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住所地长沙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虢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徐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以下简称某某电务段)因与被告徐某、丁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务段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务段诉称:2011年4月19日,在某某电务段任职的信号工徐某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徐某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电务段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其后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追加丁某为第三人。2011年12月31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某电务段支付徐某、丁某丧葬补助费976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8320元;2、驳回一次性抚恤金的请求。某某电务段认为丁某不属于徐某华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该仲裁裁决认定的直系亲属救济费数额计算有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徐某、丁某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58560元。
被告徐某辩称:某某电务段应向徐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5856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在某某电务段任职的信号工许国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徐某系徐某华之女,X年X月X日出生;丁某系徐某华的母亲,X年X月X日出生,系某某铁路(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每月有养老金1344.3元。之后徐某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电务段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其后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追加丁某为第三人。2011年12月31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某电务段支付徐某、丁某丧葬补助费976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8320元;2、驳回一次性抚恤金的请求。某某电务段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徐某、丁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湘劳仲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广铁(集团)公司长沙社会保险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华生前系某某电务段职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依照法律规定,徐某华遗属享有遗属津贴的权利。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X号的规定,某某电务段应当向丁某、徐某支付丧葬补助费9760元(2440X4),应当向徐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58560元(x)。某某电务段提出丁某不属于徐某华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为585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在徐某华死亡时享有养老保险金1344.3元/月,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不是徐某华生前提供,不属于徐某华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徐某华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只有徐某华的女儿徐某一人,故某某电务段应当向徐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某、丁某支付丧葬补助费9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某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58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某某电务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雅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宇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