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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X路。

法定代表人许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6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商城经理,住北票市X区。

被告杨xx,女,5x岁,xx商城二楼A区xx号业户,住北票市X区。

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xx商城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审判员郭振萍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霍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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