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该款于2010年12月底前归还人民币5万元,2011年2月底前归还人民币5万元,2011年4月底前归还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上述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利息(其中人民币7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人民币8万元利息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借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定期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若被告徐某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徐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