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州法执字第33-X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德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私营企业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保靖县汇元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7)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花垣县合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产经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因无人竞卖已流拍。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不能得到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