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玉泉大厦写字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黄某乙、罗某某诉被告北京环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5月20日,被告北京环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经就原告黄某乙、罗某某拥有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我院于2009年7月22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0年3月10日,原告黄某乙、罗某某以本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乙、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环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五元,减半收取四千五百五十三元,由原告黄某乙、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