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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张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某甲,男,1956年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某乙,男,1930年出生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一审第三人徐某某,男,1957年出生。

张某某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张某某、一审第三人胡某甲、胡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坤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王智剑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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