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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乙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乙诉称,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罗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罗某辨称,愿与原告彭某乙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罗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3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不融洽。原告于2008年被诊断为中晚期鼻咽癌。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为治病花费医疗费用6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被告罗某给予原告彭某乙经济帮助费6万元(2011年8月29日付3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3万元,如被告罗某在上述时间内未付清上述款项,原告彭某乙则有权将益阳锅厂湘中臣苑X栋中单元X号房屋变卖,在被告罗某未付清款之前,被告罗某不得将该房屋变卖、转让和抵押);

三、2011年9月起至2013年8月底止,被告罗某每月给予原告彭某乙生活补偿费6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彭某乙自愿承担150元,被告罗某自愿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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