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X村委会孙庄。
法定代表人任某,职务校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孙宽江担任某判长,法官殷刚、人民陪审员阮继友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某保全。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名下的商国用(1999)字第x号土地2993平方米。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某,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欠原告借款没有归还,经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作出(2007)商睢区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商永路西南侧的土地使用面积8.756亩交付原告抵偿借款。原告对该土地使用权主张权益时,因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没有将该土地补偿金支付给王庄村X组,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其权益。2008年8月7日经过与王庄村X组负责人李XX进协商,原告将被告所欠王庄村X组的土地补偿金x.4元支付给王庄村X组。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愿意将原告为其垫付的8.756亩土地的补偿金x.4元于2011年3月6日前返还给原告,如到期不返还被告愿意承担利息,利率为月息1分2厘,但至今被告仍未返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土地补偿金x.4元及2011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分2厘计算。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2、2010年8月7日原告与李XX、王庄村X组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和2010年8月7日李XX书写的收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土地补偿款的事实存在。
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同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举证证据进行辩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欠原告借款没有归还,经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作出(2007)商睢区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商永路西南侧的土地使用面积8.756亩交付原告抵偿借款。原告对该土地使用权主张权益时,因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没有将该土地补偿金支付给王庄村X组,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其权益。2008年8月7日经过与王庄村X组负责人李XX协商,原告将被告所欠王庄村X组的土地补偿金x.4元支付给王庄村X组。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愿意将原告为其垫付的8.756亩土地补偿金x.4元于2011年3月6日前返还给原告,如到期不返还被告愿意承担利息,利率为月息1分2厘,被告承诺到期后,没有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返还给原告,双方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没有归还,而用其位于商永路西南侧的土地使用面积8.756亩交付原告抵偿借款。原、被告双方就该抵偿土地所签订的土地补偿金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土地补偿金,被告应予以返还给原告。而被告没有将土地补偿金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属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土地补偿金x.4元的诉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逾期返还土地补偿金利息按月息1分2厘计算的诉某,因是原、被告对于逾期返还土地补偿金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返还原告高某某为其垫付的土地补偿款x.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6日起至土地补偿款支付完毕止,利率按月息1.2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200元,由被告商丘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及副本4份,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某求数额交纳上诉某件受理费,上诉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殷刚
人民陪审员阮继友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栾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