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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倒卖车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杭州火车东站20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以每张加价100元的价格,向旅客刘某高价倒卖2010年2月4日杭州至成都1271次硬卧火车票3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900元。当刘某拿到火车票正准备付钱时,便衣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随后又从其身穿的衣服左内口袋里查获杭州至重庆、成都、武昌等地的有效火车票169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x元。缴获的火车票由公安机关全价退票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制作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刘某某证言,火车票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高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铁路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火车票退票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一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钦波

书记员丁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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