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济源市农科所院内。
代表人李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济源市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郑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x元的工资债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远东电气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