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万某因与被上诉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某与被上诉人崔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某谦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