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小河口X号。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小河口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龚某诉称,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小孩,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郭某辨称,愿与原告龚某协商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2月21日婚生女孩龚某琪。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不融洽。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欠原告龚某父母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龚某琪从2011年6月1日起由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群各轮养2年,先由被告郭某轮养,双方均有探望的权利与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共同债务欠原告龚某父母5000元,由原告龚某与被告郭某群各承担2500元(被告郭某应偿还的2500元立即付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龚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