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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李某、蒋某与原审被上诉人沈某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45岁。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某,男,68岁。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男,65岁。

委托代理人荣某。

案由:雇员受损赔偿。

原审上诉人李某、蒋某与原审被上诉人沈某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0)永中法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6月1日,原审被上诉人沈某在原审上诉人李某、蒋某所砍珠山客路X村民唐祖柏火烧松树山上扛树时,不小心被树砸伤左腿,造成九级伤残,已花医疗费9,753.63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原审上诉人李某、蒋某补偿原审被上诉人沈某扛树受伤损失3,000元,此款在2011年农历2月21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的诉讼费,一审由原审被上诉人沈某负担;二审由原审上诉人李某、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辉

审判员朱元生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桂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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