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证网吧经营者,住安徽省阜南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某明、雷海峰、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始,被告人韩某在其租赁的本区X镇X村X号从事经营无证网吧,为招揽生意牟取利益,被告人韩某在明知该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电影的情况下,仍放任顾客观看。
2010年1月18日19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人观看淫秽电影而将被告人韩某抓获。经鉴定,从该网吧电脑内查获的252个视频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金某、韩某某、周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服务器和显示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周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