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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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