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向某:
关于范某申请执行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23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0)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