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上诉人丁某、河南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某、河南宏达玻璃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钟晓奇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