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