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区X街紧电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X乡。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丽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即:浙江瓯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委托承包合同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丽水仲裁委员会(2010)丽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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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