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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丙、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霞、刘某乙,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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