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马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X乡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4日生育一子陈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由于被告长期外出,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马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陈XX由原告吴X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