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孙某与徐某、孙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孙某、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9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暂不适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