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X
上诉人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上诉人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经本院电话多次通知及邮寄送达传票等送达程序,上诉人均未到庭。故上诉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液压机床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