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支行
原审被告:杜XX,
原审被告:徐XX
上诉人邱XX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支行、原审被告杜X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邱XX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XX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邱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