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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7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低压开关厂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沈阳低压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王XX不服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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