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低压开关厂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沈阳低压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王XX不服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思宇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