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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李某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雷某与雷某、雷某、雷某、雷某、雷某、李某、周某、李某、雷某、彭某、李某、刘某、雷某、王某、雷某、雷某、雷某、李某、雷某、雷某、雷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嘉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某等21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6年7月1日前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雷某赔偿款x.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嘉禾县信用联社(略)x帐户中有存款x元,已冻结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人李某在嘉禾县石桥信用联社(略)x帐户中存款x元中的7000元,收款单位湖南省嘉禾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开户行及帐号湖南省嘉禾县信用联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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