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宾某丁、宾某戊与被执行人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审结,本院的(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郭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宾某丁、宾某戊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宾某甲、宾某乙、宾某丙、宾某丁、宾某戊申请执行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