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甲,男,住(略)。
原告孙某甲,女,住(略)。
原告孙某甲,女,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戈某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号。
被告谢某某,女,住(略)。
被告孙某甲,女,住(略)。
被告孙某乙,女,住(略)。
原告孙某甲、孙某甲、孙某甲诉被告谢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甲、孙某甲、被告谢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孙某甲、孙某甲诉称,1984年8月、1985年6月,由被告谢某某申请并建二层楼房五上五下,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坐落于(略)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谢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孙某甲(2010年2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和谢某某共生育孙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甲与孙某甲夫妻共生育孙某甲。
1984年,原、被告及孙某甲二次申请建造平房三间,但实际建造了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2004年7月,原告方、被告谢某某及孙某甲申请并建造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
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屋中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房屋中东侧底楼一间归原告孙某甲所有、东侧楼上一间归被告谢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原告孙某甲、孙某甲共同所有。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121丘(24)地块上的南面二层楼房三上三下、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侧底楼一间房屋归原告孙某甲所有,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侧楼上一间房屋归被告谢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原告孙某甲、孙某甲共同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9.5元,由原告孙某甲、孙某甲负担人民币1,500元,原告孙某甲负担人民币400元,被告谢某某负担人民币3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