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住(略),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组。
委托代理人龙双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绩,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坤,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黄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告唐某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家界黄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赵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略)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给原告唐某。
审判长唐某萍
审判员黄勇芳
人民陪审员向明菊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