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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代理人司某、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9年9月22日起自愿解除;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医疗费122.20元、交通费130元、鉴定费350元,共计23,602.20元,此款定于2009年10月31日、11月30日前各半支付;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

三、被告应于2009年10月15日前为原告缴纳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12.20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负担,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缴纳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09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朱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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