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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X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X区XXX,现住西安市X村。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XXX窜至本市X村建材市场西X排X-X号门口,发现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遂乘人不备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2011年11月28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记录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某的事实成立。被告人XXX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段宏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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