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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端海,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礼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童长鸣、人民陪审员张石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17日在本院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08年8月15日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器材,因被告当时未带足现金,拖欠原告货款x元整,被告承诺2008年9月1日前付款,并出具了欠条,但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拒不偿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付货款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欠款是实,现因经济拮据,请求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素有生意往来,2008年8月15日,被告周某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了一批脚手架、钢管等建材,因被告周某某未带足货款,遂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壹张“今欠到李某脚手架货款壹万肆仟元整”的欠条,并承诺“在9月1日之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某偿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2010年9月17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周某某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整,订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x元;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仁

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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