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教师。
被告鱼某,女,汉族,48岁,陕西省长武县X镇X村,农民。
被告车某,男,汉族,50岁,陕西省长武县X乡X村,农民。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男,汉族,30岁,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鱼某、车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