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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鱼某、车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教师。

被告鱼某,女,汉族,48岁,陕西省长武县X镇X村,农民。

被告车某,男,汉族,50岁,陕西省长武县X乡X村,农民。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男,汉族,30岁,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鱼某、车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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