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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7。

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7,系原告杨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16。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杨某丁下落不明,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为由,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贺良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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