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青禾家园。
被告:李某甲,女,成年,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成年,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甲名下的位于东大新村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甲名下位于罗源县X村的房产。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诉讼保全费1085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