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
被告肖某。
原告易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