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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

被告肖某。

原告易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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