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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3年10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甲,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乙,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丙,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某丁,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殷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刘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5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再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自觉将余款x元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x元,亦未按时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城建支行(略)XXX上的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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